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辉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4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8102民初2599号 |
案号 |
(2021)黑8102执1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裴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农资楼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化肥款本金70 000元、利息利息33 53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3日),本息合计103 460元;并以本金7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9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辉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裴艳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71元,减半收取1 186元,由被告裴艳峰、安辉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