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房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0********3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29民初132号
案号
(2021)赣0729执1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何坤妹、陈房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15671.08元及利息(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月利率6.93333‰计算,2018年4月11日起至还清止按月利率10.399995‰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18692.17元应抵扣相应的利息);二、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何坤妹所有的宝马汽车(车牌照号为赣b99357,发动机号为03898323n55b30a,车架号为5uxzv4c53d0b19160)行使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7元,由被告何坤妹、陈房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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