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4********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4207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8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凌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星宇借款本金747375.68元并支付利息224212.7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908164);二、驳回原告钱星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1元,由原告钱星宇负担1593元,被告凌兵负担6758元。被告凌兵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404479465)。原告钱星宇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不应由其负担的6758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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