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文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1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613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4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聂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敬格借款本金94692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2654元,合计人民币97346元,并支付就人民币94692元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717元,由被告聂文东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