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民初589号 |
案号 |
(2018)辽02执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偿还JLDLKZ2015000013号国内信用证项下尚欠垫款本金23,995,314.09 元及垫款罚息(以23,995,314.09 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垫款本金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二、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偿还JLDLKZ2015000014号国内信用证项下尚欠垫款本金2800万 元及垫款罚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垫款本金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三、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偿还JLDLKZ2015000015号国内信用证项下尚欠垫款本金800万元及垫款罚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垫款本金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被告乔跃、被告王刚分别对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三项债务在最高额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被告乔跃、被告王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768.37元,公告费1350元,合计448118.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被告乔跃、被告王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显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3771411238L |
登记机关 |
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鞍山市铁西区创建街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