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明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1********5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11907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3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明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强借款30000元;二、被告霍明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刘伟强30000元借款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刘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原告刘伟强负担429元,被告霍明然负担2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