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3********0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6民初526号
案号
(2021)赣0426执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英付、曾春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桶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7,181.69元(截止至2020年5月18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聂辉、孙从龙、刘克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7.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英付、曾春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聂辉、孙从龙、刘克友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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