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01********0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2民初993号
案号
(2021)赣0722执1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借款本金19935.3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邱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借款截止2019年9月24日产生的利息829.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1.35元、消费手续费462.91元,共计15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0元,由被告邱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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