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2********1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81民初677号 |
案号 |
(2021)赣0881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皇华、彭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62640元,合计9062640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12月3日按年利率6.96%计算;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92%计算); 二、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皇华、彭洁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1、井冈山市新城区黄洋界大道3号君悦花园4幢商铺82室(产权证号:井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7807-1号、27807-2号);2、井冈山市新城区黄洋界大道3号6幢店面12室(产权证号:井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1768-1号、21768-2号);3、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3号年形安置区77幢(产权证号:井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5939-1号、25939-2号),上述三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38.48元,由被告张皇华、彭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