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6********1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8769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0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燕兵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欠付租金44,807.65元、留购价100元;二、被告谭燕兵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00.78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的标准,自2017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18.39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的标准,自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每月的16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向艳对被告谭燕兵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可在实际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谭燕兵追偿;四、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355元、公告费69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并于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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