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民初454号调解书
案号
(2021)黑0128执恢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华偿还原告赵大力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10 000元,此款于2019年9月17日前履行30 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30 000元; 二、若被告田华未能按照上述一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则自借款之日2017年3月31日起,以50 000元为本金,按照原约定借款月利率2%给付原告赵大力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佟剑奎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 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田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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