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454号调解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恢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华偿还原告赵大力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10 000元,此款于2019年9月17日前履行30 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30 000元; 二、若被告田华未能按照上述一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则自借款之日2017年3月31日起,以50 000元为本金,按照原约定借款月利率2%给付原告赵大力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佟剑奎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 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田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