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0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4591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0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乔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超博借款81902.60元;二、被告乔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张超博81902.60元借款自2016年4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对原告张超博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乔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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