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7********0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4民初793号 |
案号 |
(2021)粤0704执2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玉成、范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代偿款480437.37元及利息(以被告尚欠原告的代偿款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为11706.22元)给原告香港建设(江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朱玉成、范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诉讼费用6099.97元及本案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共1109.97元给原告香港建设(江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香港建设(江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8.18元,由香港建设(江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7.39元,被告朱玉成、范丽娟负担4110.79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898.18元,本院依法退回4110.39元给原告,并由两被告补缴4110.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