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202********5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5民初7821号、(2020)粤07民终4694号 |
案号 |
(2021)粤0705执6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80212607538】。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9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10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三、被告许鹏对被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门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8.28元、财产保全费778.63元,合共1626.91元(均已由原告江门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管辖权异议提出人被告许鹏负担),由被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共同负担;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管辖权异议提出人被告许鹏负担。原告江门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共1626.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许鹏应共同向本院补缴本案案件受理费848.28元,财产保全费778.63元,合共1626.91元。被告许鹏应向本院补缴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