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水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4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23民初1508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1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水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剑明清偿借款本金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70元(原告胡剑明已预交),由原告胡剑明负担148元,被告张水群负担1122元。被告张水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诉讼费用1122元给原告胡剑明,本院不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