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宏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6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8828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恢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卫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42750元,并赔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42750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庞卫健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庞卫健名下苏m9j696长安牌汽车一部(发动机号:fc4s00598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朱宏全对被告庞卫健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宏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庞卫健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被告庞卫健、朱宏全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