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1********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2335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4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亚、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4590.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代偿本息142117.09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13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张亚、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张东浩、王小玲、尤建根、吴江市黎华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莱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亚、何波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96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2096元,由被告张亚、何波、张东浩、王小玲、尤建根、吴江市黎华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莱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1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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