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盛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2********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2112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1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威、张盛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借款本金181999.88元、利息(含罚息)48798.01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孙威、张盛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律师费7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对被告孙威、张盛洁所有的芜湖市镜湖区新华新村4#楼4-502室房屋(房地产他证芜镜湖区字第201300926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3元,由被告孙威、张盛洁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