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1********6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02民初2926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3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祝勇、石小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4年3月19日计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2017年3月14日开始计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48716.34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对上述债务,由被告祝芳、黄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祝勇、石小青、祝芳、黄华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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