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01********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965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2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57972.62元(已扣减保证金)和留购价款200元;二、被告杨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第16期未付租金1307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分别以第17-23期每期租金30612.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每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以第24期租金30612.3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杨雪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被告李瑛、王宪平、宜宾乐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印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凌波、吉利平、吉冬梅、廖世宏对被告杨雪萍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杨雪萍追偿;五、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6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交纳,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