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11民初7406号 |
案号 |
(2019)湘0111执恢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 25 738 126.4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以689 636.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3日;以25 738 126.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上述垫付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则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谭检红名下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8号旺通楼栋104、105房产(权证号711022745、711022734)及位于郴州市苏仙区南岭山庄6栋401房产(权证号00087169)分别在登记的债权数额850 000元、850 000元和300 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永兴县太和乡泉滩工业园的房产(权证号分别为018163、018164、018165、018166、022110、022111、022112、022113)在登记的总债权数额11 500 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谭检红持有的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693.34万股股权及被告尹细凤持有的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106.66万股股权采取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受偿;三、被告谭检红、尹细凤对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垫付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垫付款在主债权15 000 000元及对应的利息、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 705元,依法减半收取95 352.5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00 352.5元,由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 000元,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负担86 352.5元,被告谭检红、尹细凤对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湖南永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中的51 811.5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检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675597925W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兴县太和镇乌萝村泉滩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