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鹏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3********7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420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8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鹏鹏同意支付原告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及律师费损失合计1545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4500元。二、若被告颜鹏鹏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就到期未履行部分款项及未到期部分款项,并以本金15万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元、保全费1315元,合计3055元,由被告颜鹏鹏承担,于2021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