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02********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702民初345号 |
案号 |
(2021)冀0702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飞、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奇恒借款49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49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被告王飞、方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