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雪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4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4民初1001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1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龚雪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琳支付被抚养人李嘉豪自2019年1月27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抚养费21,000元。二、自2020年4月18日起,被告龚雪秀每月向原告李琳支付被抚养人李嘉豪抚养费1,500元至李嘉豪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龚雪秀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