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凌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7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1656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晋华还清借款13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21年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晋华对被告张武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6元,由被告孙凌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