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成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5********0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1357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59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18800.13元、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止未付期内利息2125.05元、逾期罚息402.43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0925.18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名下哈弗牌汽车(发动机号为1601089675、车架号为lgwed2a49ge04016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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