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0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65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未羊(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贷款本金14470408.16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113372.29元,合计14583780.45元,及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的利息按还款计划表计算,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470408.1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刘忠森、赵福强、杜凯对前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有权对被告李银海名下坐落于西青区津杨公路与万卉路交口西南侧天阔园公建2号楼11\15号房屋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09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负担8元,由被告未羊(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李银海、刘忠森、赵福强、杜凯负担1093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