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28********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89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3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志刚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109044-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21日解除;二、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长安牌汽车一辆(车架号ls5a3dee7ja440328)享有所有权,被告苏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车辆,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苏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的全部未付租金38,246.04元及违约金(分别以3,187.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分别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每月的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案涉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志刚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上述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苏志刚所有;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