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3********7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3民初713号 |
案号 |
(2021)粤0783执3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健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梁伟剑; 二、驳回原告梁伟剑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胡健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原告梁伟剑已预缴纳),由被告胡健华负担。原告梁伟剑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胡健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