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83********7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3民初713号
案号
(2021)粤0783执3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健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梁伟剑; 二、驳回原告梁伟剑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胡健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原告梁伟剑已预缴纳),由被告胡健华负担。原告梁伟剑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胡健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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