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7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4刑初8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19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金贵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二、被告人黄江伟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三、被告人陈涛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四、被告人陈威威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五、被告人吴超东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吴超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六、被告人陈健一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七、被告人施毓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八、被告人叶璐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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