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0********1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30民初1589号
案号
(2021)冀0130执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拴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7月3日前利息为5454.83元,自2016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25‰上浮30%计算)。二、被告张凤龙、王志海、孟浩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凤龙、王志海、孟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拴振追偿。三、驳回原告要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孟拴振、张凤龙、王志海、孟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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