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3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7民初200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1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建军、王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红星借款本金95000元; 二、限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红星借款本金95000元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王建军、王红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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