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3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7民初200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1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建军、王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红星借款本金95000元; 二、限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红星借款本金95000元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王建军、王红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