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伟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2刑初195号 |
案号 |
(2021)湘0112执3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樊伟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李滔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湛焱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12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五、被告人谭政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1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六、被告人文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1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七、被告人王熙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1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八、被告人刘港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12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九、对被告人湛焱兴、王熙知、文晨、刘港斌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八千五百二十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包括:被告人樊伟其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灿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李滔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谭政人民币三千一百六十元,予以继续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