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1********8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2891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6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 一、被告何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借款本金205999.54元、利息3255.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9254.6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21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结清本息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38.82元,减半收取 2219.41元,由被告何国丽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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