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5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3民初1377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确认第三人吴超宇向被告王君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被告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黄叶返还财产314 3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7元(暂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止的利息,后续利息以3143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至款项还清为止);被告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黄叶支付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45.43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8165.43元,由被告王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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