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7********3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22刑初49号
案号
(2021)赣0722执1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峰的刑期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赖国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国余的刑期从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秋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秋实的刑期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金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金华的刑期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扣押的华为nova5i手机、华为p20手机、oppoa5手机各一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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