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昌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3民初2946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2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昌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有龙货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昌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