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6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416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3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董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文起支付欠款人民币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董浩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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