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5********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6民初4505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3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百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复利、罚息)4290645.09元(截止至2017年9月1日)及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天津百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天津百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任建华、韩华芬、阎明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3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共计169146元,由被告天津百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百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任建华、韩华芬、阎明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