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泉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3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23民初258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 东 省 广 宁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1223民初2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下简称邮政行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中路39号。负责人:杨灿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子清,邮政行广宁县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文,邮政行广宁县支行职员。被告:谭泉发,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横山镇大信村委会田疗村,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106153553。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谭泉发在2015年4月10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宁县支行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自愿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宁县支行申请开办卡号为6259190039614858的信用卡。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并约定每月的14日为信用卡最后还款日,信用卡申请额度为14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持该卡消费后拖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宁县支行本金、利息及费用共17774.65元。该卡还款日到期后,经多次电话、工作人员上门催收,被告均无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为此,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谭泉发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3080.29元、拖欠利息1094.42元、费用3599.94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约定的逾期利率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及费用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至还清欠款本息日止),本息共计人民币17774.65元;2、判决被告谭泉发承担原告为保障自身债权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谭泉发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信用卡逾期欠款本金人民币13080.29元、拖欠利息1094.42元、费用3599.94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约定的逾期利率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及费用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至还清欠款本息日止),本息合计17774.65元,现被告定于从2021年4月起,在每月的20日前偿还欠款本息1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本息时止。二、若被告谭泉发未能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宁县支行可就欠款余额全额申请执行。三、本案受理费244.38元,减半收取为122.19元(原告缓交),被告谭泉发自愿负担,并当庭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邓 平 二0二一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良 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