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景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6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8民初3154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44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俞景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33463.99元、利息761.98元、分期手续费78023.5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5元,由被告俞景春负担4460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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