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02民初1441号 |
案号 |
(2021)桂0602执恢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其中,借款期限内利息即从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为388 800元,贷款逾期利息即从2018年3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如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广西德保县城关镇云山大道财富广场的商铺房产(《房屋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德房权证德字第 12753号、12755号、12757号、12760号、126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宏、马小董、廖海江、莫苑艺、曾雄对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宏、马小董、廖海江、莫苑艺、曾雄在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 946元,减半收取计12 97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7 973元,由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612元,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宏、马小董、廖海江、莫苑艺、曾雄共同承担17 3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立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0246821170294 |
登记机关 |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保县城关镇云山大道财富广场二栋B座三楼2-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