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3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2690号
案号
(2019)鲁1102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明飞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文登路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付,息随本清)。二、被告日照明飞经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文登路支行对被告朱玉宏名下位于日照市观海苑西区11幢3单元1层西户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701048号)与被告朱玉宏在最高限额700万元内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日照明飞经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文登路支行对被告朱本超、被告杜隽名下位于山海天路南(兖矿集团)012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一处,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701071号与被告朱本超、被告杜隽在最高限额700万元内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被告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振宏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新景程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金易凯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朱玉宏、被告朱本超、被告杜隽、被告段薇薇、被告杜家树、被告王玲玲、被告王涛、被告张宗卫、被告冀承冰、被告迟立勇、被告刘召鹏、被告黄笑一、被告张念成对被告日照明飞经贸有限公司所负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文登路支行在最高额700万元本金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振宏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新景程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金易凯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朱玉宏、被告朱本超、被告杜隽、被告段薇薇、被告杜家树、被告王玲玲、被告王涛、被告张宗卫、被告冀承冰、被告迟立勇、被告刘召鹏、被告黄笑一、被告张念成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日照明飞经贸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 800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时间
2019-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宗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00773198338M
登记机关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日照市绿舟南路辉煌国际海港城006幢0单元506号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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