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江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81********3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1刑初133号 |
案号 |
(2021)黑0111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铁峰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二、被告人田有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 三、被告人刘彪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四、被告人代美茹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五、被告人赵铁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春香、崔尚丽、崔尚昌、崔士财、柏淑云抢救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462 744元;被告人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春香、崔尚丽、崔尚昌、崔士财、柏淑云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30849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江帆、刘彪、田有对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人赵铁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艳玲、张文博、张文静、张风志、王凤叶抢救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26 627元;被告人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艳玲、张文博、张文静、张凤志、王凤叶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41 775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江帆、刘彪、田有对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人赵铁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彦、张婷婷、张启圣、张凤桐、张凤兰抢救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2 26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彦、张婷婷、张启圣、张凤桐、张凤兰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374 84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江帆、刘彪、田有对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八、被告人赵铁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俊焦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4 46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俊焦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29 64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江帆、刘彪、田有对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九、被告人赵铁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世富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3 12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世富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22 08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江帆、刘彪、田有对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十、被告人赵铁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长峰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4 98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长峰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6 65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江帆、刘彪、田有对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十一、被告人赵铁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成龙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病例复印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9 36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成龙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92 91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江帆、刘彪、田有对哈尔滨市森宝醇基液液体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十二、以上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十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