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燕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1********5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1民初823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1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林秀盛、刘福丰、林秀光、阳秋香与被告谢燕敏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二、被告谢燕敏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林秀盛、刘福丰、林秀光、阳秋香2020年10月31日前的房租97990.2元;三、被告谢燕敏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林秀盛、刘福丰、林秀光、阳秋香水费2259.83元;四、被告谢燕敏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林秀盛、刘福丰、林秀光、阳秋香租金损失43551.2元;五、被告谢燕敏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林秀盛、刘福丰、林秀光、阳秋香利息损失20000元;六、驳回原告林秀盛、刘福丰、林秀光、阳秋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94元,由被告谢燕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