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1********3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21民初143号 |
案号 |
(2021)粤1721执1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国视、林燕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381077.79元及从2021年1月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尚欠货款利息给原告阳江利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二、限被告陈国视、林燕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3270元给原告阳江利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阳江利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