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44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5民初3681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2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42.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5.5万元为基数,于2019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7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吴雪鹤对被告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群对被告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抽逃注册资金15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开户账号62284004061490601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50元,由原告苏州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469元,由被告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吴雪鹤、高群负担18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18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699314440P |
登记机关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