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2********6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5民初6082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79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逾期本金135 000元、逾期利息4378.29元、应还罚息7673.40元、应还复利506.67元,合计147 558.3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至2021年6月18日,此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宋杰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逾期本金135 000元、逾期利息4378.29元、应还罚息7673.40元、应还复利506.67元,合计147 558.3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至2021年6月18日,此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宋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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