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1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2民初308号 |
案号 |
(2021)湘1002执2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康赔偿原告蒋铭霞、李群、李虹、李兵各项损失元314661.74元;二、被告何江、郴州市吉通快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蒋铭霞、李群、李虹、李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10元,由原告蒋铭霞、李群、李虹、李兵负担2828元,被告曹康、何江、郴州市吉通快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