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33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0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王志杰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王志杰、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53373.64元;三、被告王志杰、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9年10月14日,利息4737.14元,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逾期罚息利率按调整后的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四、被告王志杰、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5743元;五、如被告王志杰、马静到期不能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王志杰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3号1栋3单元5层3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志杰、马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